近日,哥伦比尼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无警示标识的CV154Q型床头柜,被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京(通)质监罚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1月17日接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下发的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知书,编号:[2018]21号、产品质量调查分析通知书,编号:(京)质监调查分析[2018]21号、检验报告,编号:家具中心家具(儿童家具)1710。哥伦比尼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V154Q的床头柜产品,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2017年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样品经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警示标识项目不符合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1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哥伦比尼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无警示标识的CV154Q型床头柜共1件,成本是每件334元,销售1件,销售价是每件460.35元,货值金额共计460.35元。获违法所得126.35元。抽样人员购买1件产品进行检测,被抽样的产品与销售产品是同1件产品。无备样,无库存。

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出,哥伦比尼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警示标识的CV154Q型床头柜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