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消费者高女士反映,她于2014年5月在重庆一家居卖场预定了欧雅纳特木业有限公司的商品共计20万元,2016年3月签定书面合同,约定了送货日期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供货商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交货。高女士测算出的违约金为14万余元,而卖场表示只承担2.4万元的违约金。

高女士告诉记者,2014年5月3日,她在重庆一家居卖场“欧雅纳特木业有限公司”的门市,看中其柜体、护墙、木门、楼梯等家居产品,便向该卖场交纳了定金3000元,2016年3月6日与卖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金额为20万元。同年3月13日,高女士向卖场支付货款8.7万元,3月19日再次支付3万元。此前,2015年5月19日,高女士通过手机网银转账1万元到欧雅纳特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科个人账户,2016年1月31日再次向周科个人帐户转账7万元。

高女士介绍说,按合同约定,所有商品均应在两个月内,即2016年5月13日前送货并安装,但在约定期满后,她并未接到送货通知。高女士多次催促后,护墙于2016年9月30日送到,木门于2016年10月24日送到,柜体于今年3月20日送到,楼梯于今年6月10日送到。

合同约定,供货方逾期交货的,购货方可要求供货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商品总价款的3‰×逾期天数。高女士逐笔给记者测算了违约金:护墙2016年9月30日送货,逾期137天,违约金为36620元×3‰×137天=15051元;木门2016年10月24日送货,逾期161天,违约金为87050元×3‰×161天=42045元;柜体2017年3月20日送货,逾期341天,违约金为30003元×3‰×341天=30693元;楼梯于2017年6月10送货,逾期423天,违约金为46330×3‰×423天=58792元,总计应支付违约金14.6581万元。

高女士表示,由于家居产品未按期交货安装,导致她新房装修工程严重延期,并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高女士多次与卖场协商赔偿事宜,但卖场只承认赔偿违约金2.4万元,其依据是高女士向卖场缴纳的货款为12万元,公司按20%标准进行赔付。另外8万元货款由于高女士打入了供货商的个人账户,卖场不承担违约责任。

高女士认为这与合同约定不符合,至少应按合同约定总金额20%为定金,以2倍标准计算赔付,即20万元×20%×2倍=8万元。

近日,该卖场售后服务部负责人杨先生接受记者时说,供货商逾期交货的原因,是供货商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履约。卖场为此成立了专案小组,向工商、消委会及公安部门进行了报备,力求将消费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杨先生介绍说,合同约定以合计金额的20%作为定金,逾期商品赔偿最高不超过定金的2倍,卖场认可的违约金为2.4万元,高女士提出14万多元的赔偿要求,属过度维权,卖场无法接受。

针对这一说法,高女士说,即使按照这一算法,卖场支付的违约金也应是4.8万元。因为总共20万元的货款中,她将12万元交给了卖场,12万元的20%为2.4万元,以2倍标准计算赔付,应该是4.8万元。(来自 中国消费者报)